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系(部)、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加强院长办公会议事、决策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新葡8455在科学管理、民主决策、依法治院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保证新葡8455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顺利进行,新葡8455拟定了《安澳门新葡8455最新网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附件:安澳门新葡8455最新网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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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29日
附件:安澳门新葡8455最新网站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议事决策水平,根据《高等教育法》、《安徽省普通高等新莆京校长工作暂行办法》和《独立新葡8455设置与管理办法》,结合新葡8455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对新葡8455行政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的一项会议制度。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治校、科学决策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议事、务实高效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的议事范围:
(一)根据新葡8455董事会关于新葡8455行政工作的重大决策,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二)传达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或会议精神,研究讨论贯彻措施;
(三)讨论拟定需要提交新葡8455董事会研究决策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四)讨论决定由院长负责的教学、科研、学生管理、基本建设、产业、对外合作交流、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部署全院性的行政工作;
(五)讨论学科专业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内部机构设置、年度进人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基建项目、产业发展计划与政策、人事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审定有关职称评定、职工工资福利、行政奖惩以及涉及全院性的行政规章制度、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止;
(七)其他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四章 上会程序
第五条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研究的议题,事先由职能部门负责人提出,经分管院领导审阅同意后,由院办公室报院长审批;也可由院领导直接提出,经院长同意后直接上会。对各部门提请院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原则上必须在两周内给予答复。
第六条 需要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的事项,各相关部门须在会前进行认真调查研究,提出明确的解决办法,并形成文字材料一式10份,提前报院办公室(保密材料除外)。
第七条 院办公室负责院长办公会议题、有关材料的汇总,并提前将材料分送到与会人员(除临时召集以外),以便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章 会议安排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两周左右召开一次,必要时可由院长决定随时召开。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由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的有关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的整理、会议纪要的编发与归档工作。
第六章 会议召开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董事长、执行董事长、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需要参加院长办公会;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安排其他同志列席。
第十一条 召开院长办公会必须有半数以上院行政领导到会方可举行。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会后由主持人或院办公室向其通报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时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集思广益,院长根据讨论情况进行民主集中,形成集体意见。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决策,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院长最后决策。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决策或提交新葡8455董事会讨论。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十四条 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院长办公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紧急问题除外)。
第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研究决策问题时,要充分讨论,科学决策,民主议事,会上讨论要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每个成员都要集中精力,围绕议题,积极思考,听取发言,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成员要自觉地维护集体领导的威信,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对院长办公会的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在讨论时,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八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院长办公会讨论的内容、议而未决的事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部署、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加会议,集中精力开好会议。禁止在会议上使用各类通讯工具。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章 决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院领导牵头落实,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决定的工作。对决定事项由院办公室负责催办督办、收集执行情况并反馈给院领导。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由院长决定对原决定或决议进行复议: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决定或决议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
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或决定的,由院长征求董事长、党委书记和分管院领导意见后进行调整,并在下次院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