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莆京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和《关于高等新莆京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新莆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计入新莆京各期损益。
第四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需按要求计提折旧。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 新莆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高等新莆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详见附件)。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第七条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八条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与资产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高等新莆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类别 | 折旧年限(年) | 备注 |
一、房屋及构筑物 | ||
1.土地 | 50 | |
2.房屋 | ||
钢结构 | 50 |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50 | |
砖混结构 | 30 | |
砖木结构 | 30 | |
3.简易房 | 8 | |
4.房屋附属设施 | 8 | 围墙、停车设施等 |
5.构筑物 | 8 | 池、罐、槽、塔等 |
二、通用设备 | ||
1.计算机设备 | 5 | 计算机、网络设备、安全设备、终端设备、存储设备等 |
2.办公设备 | 5 | 电话机、传真机、摄像机、刻录机等 |
3.车辆 | 4 | 载货汽车、牵引汽车、乘用车、专用车辆等 |
4.图书档案设备 | 5 | |
5.电气设备 | 5 | 电机、变压器、电源设备、生活用电器等 |
6.除上述以外其他通用设备 | 5 | |
三、家具、用具、装具 | ||
1.家具 | 15 | |
其中:学生用家具 | 5 | |
2.用具、装具 | 5 |
(撰稿:财务处 审核: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