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新莆京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代支费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新莆京财务处负责对新莆京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负责统一到票据管理部门购买或经批准印制,票据编号必须在院办备案,财务处设专门管理员负责办理票据的购买、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未经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自行印制、购买和出售收费票据。
第四条 票据的领用
(一)领用程序
1、经批准领用的票据收据联应盖财务处收款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南北区出纳领用票据,应先填写”领用申请表”,按要求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票据种类、数量。
(二)票据领用采用“交旧领新”方式,在领取新票据时需缴销以前领用的票据。旧票据未核销者原则上不能领用新票据。票据领用人与票据管理人应在专门的登记本上签字,以分清责任。
(三)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汇报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汇报并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第五条 票据的填列和使用
(一)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
(二)票据应按编号顺序填列,不得拆本使用,填写必须内容真实完整,字迹清楚,印章齐全,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三)若填写错误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应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戳记,并保留原处。
第六条 票据的复核与记账
(一)已用票据定期由出纳人员加盖“收讫”或“转讫”专用章并附上缴款单,交到主办会计处核对记账。
(二)主办会计记账完成后再交给专门管理员核销保管(存根联)。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撰稿:财务处 审核: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