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新莆京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新莆京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莆京接到学生提出的退学申请后,应予签收,给予学生书面答复,并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新莆京所退费用,是指新莆京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代收代支费用。
第四条 新生在报到前提出退学的,新莆京应退还学生预交的所有费用。
第五条 学生在提出退学,经新葡8455批准,以教务处批文时间为准,学费、住宿费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计退;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
第六条 在校参加短期、业余培训的学生提出退费,新莆京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比例的学费及已发生的代收代管费用、相关税费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七条 学生在学期间应征入伍,持户口所在地政府武装部门出具的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的,新莆京应当退还学生所缴纳的全部学费,并按照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和实际发生其他教育服务情况,扣除已经发生的住宿费及其他代收代管费用后,退还剩余部分。
第八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经新莆京批准休学的,自休学之日到复学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应予退还,或经新莆京及学生本人(监护人)同意转入下一缴费学期(学年)。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违法违规,被新莆京按照学生管理制度开除的,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编辑:财务处 审核:蒋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