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葡8455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为我院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和审批机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工作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承办。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职称的新葡8455领导担任,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员主要从新葡8455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研究人员中遴选。组成人员名单由新葡8455提出,董事会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各系(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分委员会,报新葡8455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三条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定新葡8455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规章制度;
2.审批各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核通过的拟授予和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
4.做出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及撤销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
5.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执行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各项规定及相关工作安排;
2.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对本学科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含毕业论文或设计、毕业实习报告)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与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报送新葡8455学位评定委员会;
3.协助新葡8455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4.接受本学科学生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新葡8455学位评定委员会审理,并及时将复议结果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 凡具有正式学籍,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申请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学生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主要必修及选修课程的成绩通过,德育、体育合格;
3.外语水平要求:原则上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相当于四级)考试或达到新葡8455规定的外语水平合格的相应要求。
教务处负责审核每届学生的英语成绩分布情况,根据不同学年学生成绩,适度调整学位授予的英语成绩合格标准,提交新葡8455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毕业时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分者;
2.违反新葡8455有关规定和学生管理办法,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但未解除处分者;
3.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8(不含1.8)以下者;
4.英语水平未达到新葡8455规定的相应标准者。
第七条 学位课程考试本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根据学士学位学术水平要求,结合教学计划安排进行,一般不另举行考试。
第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等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安澳门新葡8455最新网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最高年限内完成学业,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1.因课程的平均绩点未达到1.8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毕业后两年内申请课程再考,再考课程成绩合格,并使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其以上者;
2.因英语成绩未达到新葡8455相应规定而未授予学士学位的,在毕业后两年内回校申请,报名并参加全国大学英语相应级别的统考,其成绩达到毕业离校当年学位授予的英语水平相应标准者。
第十条 曾受到新葡8455记过(含记过)以上纪律处分,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秀者,授予学士学位问题另行规定。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查。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五、第六、第七条之规定,分别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理由,并提交教务处(学位办)复核。
(三)复核。教务处(学位办)复核拟定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新葡8455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审定。新葡8455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和材料,并做出决议。决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五)公示。教务处(学位办)公示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六)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新葡8455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
(七)备案。教务处(学位办)将新葡8455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材料按新葡8455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二条 补授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再考课程考试报名。再考课程的考试单独进行,每学期集中安排一次。报名时间:上半年,自开学至当学期的5月份;下半年,自开学至当学期的10月。具体时间在考试前一周在新葡8455网页上公布;
(二)申请。在毕业后两年内申请课程再考成绩合格,并使其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8及其以上者,和英语成绩达到毕业离校当年学位授予的英语水平相应标准者,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核。各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所修全部课程的成绩、毕业鉴定和综合考评材料,并根据本细则第五、第六、第七条之规定,提出相关书面意见,提交教务处(学位办)复核。
(四)复核。教务处(学位办)复核拟定补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后,提交新葡8455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五)审定。新葡8455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的情况下方能举行会议,审查各分委员会提出相关书面意见并做出决议。决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以到会委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六)公示。教务处(学位办)公示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三天。
(七)签发。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新葡8455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发。
(八)备案。教务处(学位办)将新葡8455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上报省学位办备案。有关学士学位补授工作的材料按新葡8455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的撤销。已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在毕业离校后,发现其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具有舞弊作伪行为的,经毕业前所在系(部)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新葡8455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四条 对学位授予的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由系(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意见并报新葡8455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处理意见经批准后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参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人员应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严肃认真地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位证书自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细则于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