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加强和推进校园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校园舆论氛围,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新莆京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新莆京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澳门新莆京游戏网站新媒体,是指以新莆京及校属各单位、各级团学组织的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其官方平台运行的微博、微信、抖音、B站、QQ工作群、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等各类新媒体平台。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平台是新莆京新闻舆论以及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必须从新莆京工作全局出发把握定位,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符合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要从有利于新莆京内涵发展、大学文化传播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角度出发,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四条 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新莆京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完善工作队伍、落实发布审核机制、细化工作流程等。
第五条 按照党管媒体原则,在新莆京党委领导下,党委宣传部是新莆京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统筹规划全校新媒体建设发展,研究制定管理政策,统一管理、协调全校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六条 新莆京对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分级管理。新莆京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官方APP移动客户端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统筹管理。各单位(部门)官方微博、微信和具有工作性质的微博、微信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或职能部门负责建设及运行管理。各新葡8455党总支书记或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二级和三级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新媒体平台管理员(应为本单位在职教职工)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 校内新媒体平台应遵循“先批后建”的原则,由所在单位报送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第三章 新媒体备案审批程序
第八条 新莆京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审批制度。各部门新建各类新媒体平台前须填写《澳门新莆京游戏网站新媒体审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主办部门研究同意、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后报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九条 新媒体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新莆京宣传部备案。
第十条 禁止任何个人未经新莆京审批,擅自以澳门新莆京游戏网站及所属各单位、各级团学组织及工作项目的名义开通注册各类新媒体账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开办的新媒体平台,须补充填写《澳门新莆京游戏网站新媒体审批(备案)登记表》并于本办法公布后一周内提交备案表。
第四章 新媒体信息发布与管理
第十二条 新媒体应用与运行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遵守新莆京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新莆京声誉。官方新媒体主要发布新莆京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新莆京、师生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师生学习、工作、生活和发展,宣传新莆京的发展成就,展示新莆京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的管理,建立信息发布审核程序并严格遵守,发布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必要时实行24小时监控。发现评论中有违法及有损新莆京声誉的信息,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平台服务运营方及时沟通,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新媒体发布信息需实行三审制度,即管理员(责任编辑)一审、本单位指定专人二审、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三审。
第十五条 未经新莆京相关部门授权,各级新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新莆京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息内容。
第十六条 校园各级新媒体在管理过程中,应高度重视网络舆情,发生舆情危机时,应主动予以正面回复,积极疏导,将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重大事件、紧急情况或有损新莆京声誉的信息,新媒体管理人员应及时向各单位负责人和党委宣传部汇报,并与新媒体的注册平台及时沟通,妥善处理。给新莆京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新媒体,新莆京有权责令其关闭,并追究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和管理员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新莆京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由党委宣传部统筹协调,及时上报新莆京相关领导,统一发声,做好信息报告、新闻发布、澄清事实等工作,涉事单位要做好配合及相关事件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个人用户在新莆京校园网络公共平台上发布的言论,或使用新莆京的IP地址发布的言论,以及个人在自媒体(微博、微信等)发布的言论,内容由作者自行负责。如造成不良影响,校方将追究发布者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用户,依照新闻管理部门、公安机关、通信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新媒体利用新媒体直播形式开展新闻宣传前,须报党委宣传部审核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